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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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
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
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和 《 党 组 讨 论 和 决 定 党 员 处 分 事 项 工 作 程 序 规 定 ( 试
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
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
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应当坚持党要
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
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
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
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召开党
组会议的方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者领
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
擅自决定和批准。
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
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
处级党员干部、盟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
党组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
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
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
送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
审理。未能就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取得一致
意见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并将双
方意见告知纪检监察工委。
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
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
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
理。未能就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取得一致意
见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旗县(市、区)纪委进行审理,并
将双方意见告知纪委。
全、上级交办等敏感特殊案件,报上级纪委批准后,可以
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由上级纪委审理。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
特别是对自治区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处级、盟市驻在部
门党组管理的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
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上级纪委充分交
换意见。
第七条 对移送的案件,负责审理的纪检监察工委或者
纪委应当认真审核、加强监督,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
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定性准确、处理
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则上应当
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经沟通不能形成
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上级纪委研究
决定。
第九条 案件经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根据纪检
监察工委或者上级纪委的审理意见,形成党纪处分建议并
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见不同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
建议、驻在部门党组的意见、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以
及案件有关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由上级纪委提出处理意
见。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及驻在部门党组通报上级纪
委的处理意见,由驻在部门党组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
定。
摘要: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第三条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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