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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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
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
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
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
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
虽然都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
准把握二者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
实、性质和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
把握上的“误解”、实践上的“误处”。
  一是“核”的对象不同。即,核的分别是什么?行政
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
关职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
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经
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
同时,从保护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纪检监察机关
也应当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
进行的“初步核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
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
问题线索,属于职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
情节的“初次核查”。
  二是“核”的阶段不同。即,分别什么时候“核”?
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
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
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依法被追
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
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由此,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适用于立案前后,需要给予党纪政
务处分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需要补强证据进一步核查的
可以采取相应审查调查措施。但是,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
督执纪执法的基础环节,初步核实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方
式之一,是在立案前对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
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判明和掌握问题线
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调查,避免
立案审查调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和准
摘要:

“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虽然都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准把握二者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把握上的“误解”、实践上的“误处”。  一是“核”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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