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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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
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使用规定组发20XX 3﹞ 号
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
比例交纳党费。
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
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
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 3000 元以下
3000 元)缴基0.5纳;3000
上至 5000 (含 5000 )者,按计缴基数的 1%交纳;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
1.510000 2
纳。
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
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退退
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5000 1
党费。
第二条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
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
和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委每年研究审批
党费减免工作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
费减免申请。
交纳党费。
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党费的,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
党委组织部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上级
摘要:

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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